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福林
- 訴訟代理人
- 羅凱正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117 號判決均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0則決議:「…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兩造均上訴,應各徵收1 件裁判費。」之意旨,應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對上訴人徵收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抗告費用1,000 元,上訴人尚應繳納5,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