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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1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福林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117 號判決均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0則決議:「…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兩造均上訴,應各徵收1 件裁判費。」之意旨,應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對上訴人徵收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抗告費用1,000 元,上訴人尚應繳納5,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1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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