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8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代表人
- 陳世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前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臺北高行)101年度訴字第506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為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32號裁定廢棄該裁定,發回臺北高行更為審理,經該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17號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各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兩造均不服,就不利部分各自提起上訴,為本院以102年度判字第507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行更為審理。嗣臺北高行102年度訴更二字第119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並諭知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為本院104年度裁字第75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確定。茲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北高行以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