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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01號

退除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再審原告
張放達
再審被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表人
劉震武(司令)
訴訟代理人
林剛伊

 李忠政

 陳昶宇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中華民國年103年9月19日本院102年度再字第101 號裁定,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綜合所得稅」事件,應更正為「退除給與」,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102 年度再字第101 號裁定係駁回原告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05 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是以,本院係針對101年度訴字第605 號判決所為再審。又前開判決案由欄之記載即為「退除給與」事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0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退除給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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