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01號
- 再審原告
- 張放達
- 再審被告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劉震武(司令)
- 訴訟代理人
- 林剛伊
李忠政
陳昶宇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中華民國年103年9月19日本院102年度再字第101 號裁定,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綜合所得稅」事件,應更正為「退除給與」,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102 年度再字第101 號裁定係駁回原告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05 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是以,本院係針對101年度訴字第605 號判決所為再審。又前開判決案由欄之記載即為「退除給與」事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