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徐瑞晃鍾啟煒侯志融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為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2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僅於聲請狀內臚列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78號裁定、95年度裁字第692 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並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本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所出具之保證書代之,從而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