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0號
- 原告
- 姜廣利
- 被告
-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 代表人
- 胡湘麟(代理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李思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被告後,以民國(下同)104 年1 月13日行政訴訟陳明請求狀為訴之追加,亦即除原訴外,追加請求被告應自102 年1 月25日公告錄取起,至原告上班之日止,依原告學經歷敘薪,按月給付原告薪資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上開追加之訴,未經被告同意,且遲至言詞辯論期日前2 日始行提出,本院亦認為不適當,故原告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