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69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鄭淑貞王立杰蕭惠芳

原告
黃仁傑

上列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日 臺教法(三)字第103011321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或未繳納裁判費,起訴即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103 年4 月報名參加國立臺灣大學103 學年度商學研究所博士班乙組及戊組入學考試,不服國立台灣大學不予錄取之處分及103 年6 月19日校教字第1030042726號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且裁判費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 元,尚不足3,900 元,並一再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先後以103 年度救字第65號、104 年度救字第11號、第14號、第38號、第52號、第67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357 號、第120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各該裁定、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附卷及各訴訟救助案卷可稽。本院審判長於104 年10月5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669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8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