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燦然(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代表人
許文龍(署長)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文鍾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文龍為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為裁判之原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曾大仁,嗣於104 年2 月6 日變更為許文龍,因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未當然停止,迨本院於104 年3 月19日送達判決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後,因被告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限已消滅而當然停止。茲被告於104 年3 月25日提起上訴,惟未由其新任代表人許文龍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依職權裁定由許文龍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