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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0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碧芳陳秀媖程怡怡

原告
姜廣利
被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代表人
胡湘麟(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李思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被告後,以民國(下同)104 年1 月13日行政訴訟陳明請求狀為訴之追加,亦即除原訴外,追加請求被告應自102 年1 月25日公告錄取起,至原告上班之日止,依原告學經歷敘薪,按月給付原告薪資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上開追加之訴,未經被告同意,且遲至言詞辯論期日前2 日始行提出,本院亦認為不適當,故原告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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