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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29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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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張志強(董事)住同上
相對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沈榮詳(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沈榮詳為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裁定,裁定後相對人代表人自104年12月2日起由劉明珠變更為沈榮詳,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2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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