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29號
- 抗告人
- 丞鷹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志強(董事)住同上
- 相對人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沈榮詳(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沈榮詳為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裁定,裁定後相對人代表人自104年12月2日起由劉明珠變更為沈榮詳,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