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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65號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碧芳陳秀媖程怡怡

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陳佳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6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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