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4號
- 再審原告
- 鄭名夫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代表人
- 何明光(區長)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 代表人
- 高建源(分局長)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8 日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5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5 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