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4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秋鴻陳鴻斌陳金圍

再審原告
鄭名夫
再審被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代表人
何明光(區長)
再審被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代表人
高建源(分局長)
再審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8 日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5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5 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7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