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5號

上訴人
鄭名夫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上訴人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代表人
林茂山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代表人
高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3年8月2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4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3年9月4日送達。雖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前,已於103年9月1日補繳裁判費,惟仍提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復經本院於103年10月24日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0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未能提出現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情形之證明文件供核,應認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