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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9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聲請人
蔡鏡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考試院、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同條項第13款所稱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該項證物在前訴訟中即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不能使用,現始知其存在或始能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至於同條項第14款所定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原判決就前訴訟程序中已經存在並據聲明之證物,未予調查亦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或已為調查而未就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如經調查判斷,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者而言。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考選部、考試院、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102 年度行執字第5 號、第13號裁定(下合稱臺北地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11號、第16號裁定(下合稱抗告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嗣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下稱第一次再審裁定)駁回;聲請人繼對第一次再審裁定聲請再審,由本院以103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下稱第二次再審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對第二次再審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再字第23號裁定(下稱第三次再審裁定)駁回;聲請人又對第三次再審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再字第2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嗣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13、14款所定再審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上述臺北地院裁定違背司法院33年釋字第3784號解釋、最高法院63年臺抗字第376 號判例、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款、行政訴訟法第243 條第4 項及民法第122 條等解釋、判例及法律規定,為自始無效之裁定,本院所為抗告裁定、第一、二、三次再審裁定及原確定裁定,均未予糾正,同為無效裁定,且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前揭臺北地院裁定,對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4 月23日、5 月15日及7 月16日所提聲請狀內容全未斟酌,本院所為抗告裁定、第一、二、三次再審裁定及原確定裁定,對該等聲請狀亦未予審酌,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理由。再者,聲請人聲請對第二次再審裁定聲請再審,確已於103 年11月11日繳納裁判費,有收據號碼103 年裁字第0000002084號、備註欄記載「103 聲再23」等文字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下稱系爭收據),第三次再審裁定指摘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與事實不符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本院第三次再審裁定聲請再審,為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予以駁回。前揭聲請意旨,無非係重述聲請人對於上述臺北地院裁定、本院抗告裁定、第一、二、三次再審裁定及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另爭執第三次再審裁定認定其未繳納裁判費為不當,對於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為由,駁回其對第三次再審裁定所為再審聲請,究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本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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