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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8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洪慕芳

原告
戴永龍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邱國正(司令)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主典

李肇晟

 許承靜(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年資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8日104 年決字第058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9 款)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第10款)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及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通知、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均非對人民之請求另有准駁,既不因該項說明而生法律上效果,即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自非法之所許,亦有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及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可資參照,故非行政處分,如逕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之撤銷訴訟,應認其不備起訴要件,且無法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聯勤總部(現歸併被告)所為中華民國(下同)92年5 月15日阮祿字第0920001500號令及國防部國訴願會字第1040000252號決定書,其陳述意旨略以:為申請年資查註,不服聯勤總部(現歸併被告)92年5 月15日阮祿字第0920001500號處分書退伍令,未將原告48年3 月1 日至54年7 月1 日轉任勞工前屬「軍士(職務者)」年資合併計算,原告於104 年5 月20日以陳情書向被告申請年資查註及如何身分審定之標準,然被告以104 年6 月10日國陸人勤字第1040015845號函復原告,其內並未說明如何審核「軍士(職務者)」身分認定標準,原告提起訴願,遭國防部國訴願會字第1040000252號訴願決定書(案號104 年決字第058 號)駁回,原告不服,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等語。經查:

(一)原告不服聯勤總部(現歸併被告)所為92年5 月15日阮祿字第0920001500號令,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5502號判決駁回其訴,嗣經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2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原告復就該處分請求撤銷,依首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二)原告請求撤銷國防部國訴願會字第1040000252號決定書部分,聲明雖漏載併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即訴願之對象被告104 年6 月10日國陸人勤字第1040015845號函),惟查被告104 年6 月10日國陸人勤字第1040015845號函係就原告陳情事項(即其前任職第205 廠年資併計軍職年資一節),說明全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260號判決駁回在案,復於100 年間再經本院100 年度再字第30號裁定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735號裁定抗告駁回,顯見相關單位作業並無違誤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並未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任何決定,亦未對外發生何種規制效力,性質上應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不服該函文,循序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屬起訴不備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聲明不完足部分(聲明漏載併請求撤銷被告104 年6 月10日國陸人勤字第1040015845號函)亦無命其補正之必要,併此說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訴不合法,且無法補正,應裁定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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