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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08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本仁蕭忠仁林妙黛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陳瑜朗(關務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紅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雅萍(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60萬3,601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60萬3,601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0萬3,601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聲請人即債權人以105年第10500566號處分書,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9萬7,929元,追徵進口稅費20萬5,672元,經以押金3萬7,253元抵繳,相對人尚欠款60萬3,601元。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聲請就其財產於60萬3,601元之範圍內准免供擔保予以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為相當之釋明。

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債務人如為債權人提供擔保金60萬3,601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0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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