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羅怡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00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救字第12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00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