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陳瑜朗(關務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紅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雅萍(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60萬3,601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60萬3,601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0萬3,601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聲請人即債權人以105年第10500566號處分書,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9萬7,929元,追徵進口稅費20萬5,672元,經以押金3萬7,253元抵繳,相對人尚欠款60萬3,601元。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聲請就其財產於60萬3,601元之範圍內准免供擔保予以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為相當之釋明。
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債務人如為債權人提供擔保金60萬3,601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