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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非常上訴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明鴻蕭蕙芳陳秀媖

105 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告
李佳駿
被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代表人
顏大和(檢察總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送達原告,並於同年8 月15日確定,有該訴訟救助案卷及裁定附卷可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5 年9 月12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0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9 月20日送達原告,有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書函檢復之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頁面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蕙芳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年度訴字第103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非常上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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