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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明鴻蕭蕙芳陳秀媖

原告
徐海耀
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馮世寬(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之事實緣由及法律上之陳述等,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8月1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8月17日付郵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惟因原告於94年8月4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下稱臺北郵局)申請將郵件均改送「臺北郵政第12391號信箱」,臺北郵局遂將上開裁定改投該信箱,此有郵件改投改寄登記簿、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復因原告逾期未領取之,故退回本院。本院嗣於105年10月6日將上開裁定寄存送達於原告起訴狀載住所地之漢中街郵局,亦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蕙芳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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