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 原告
- 徐海耀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馮世寬(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之事實緣由及法律上之陳述等,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8月1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8月17日付郵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惟因原告於94年8月4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下稱臺北郵局)申請將郵件均改送「臺北郵政第12391號信箱」,臺北郵局遂將上開裁定改投該信箱,此有郵件改投改寄登記簿、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復因原告逾期未領取之,故退回本院。本院嗣於105年10月6日將上開裁定寄存送達於原告起訴狀載住所地之漢中街郵局,亦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