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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2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吳明鴻蕭蕙芳陳秀媖

原告
林玉麗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羅五湖(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債權清算結算完結判決聲請狀」,經該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以105 年度裁聲字第151 號裁定,將原告之訴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本院審理。經查,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5 年8 月25日105 年度訴字第1272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31日寄存於原告起訴狀載住所地之三峽中山郵局,原告亦已於同年9 月2 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網路郵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蕙芳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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