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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劉穎怡林秀圓吳坤芳

原告
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祥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 律師
複代理人
魏英哲 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代表人
陳營富(處長)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營富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薛讚添,嗣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6日宣判,而裁判書並於同年3月12日送達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之代表人於107年3月1日變更為陳營富,且原告於107年3月22日已具狀聲明上訴,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07年4月25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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