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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0號

薪資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秀媖蘇嫊娟李君豪

原告
陳信維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邱國正(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2年4月30日國陸人整字第1020011437號令及國防部105年決字第063號訴願決定。而上開令係就原告所請補發「92年9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薪俸差額、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差額」所為核復,依原告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訴訟判決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按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所在地為桃園市龍潭區,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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