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2號
- 原告
- 洪信國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邱太三(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經該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