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徐珊珊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楷 律師
- 相對人
- 內政部移民署
- 代表人
- 楊家駿(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居留許可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泰國籍人士,因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委任律師之費用及裁判費,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核定准予全部扶助及指派扶助律師在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撤銷居留許可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並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其資力,已准許扶助等情,有該會審查表及委任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至19頁),且其所提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68號、本院106年度停字第109號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就其聲請要件已為釋明。依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