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9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瑞助蕭忠仁鍾啟煌

聲請人
粟振庭
相對人
財政部
代表人
許虞哲(部長)
相對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及第229 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經被告查定民國106年1至3月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8,571元,補徵營業稅額2,487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無理由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原告爭執之稅額為2,487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及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是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且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588號裁定移送於該院行政訴訟庭,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應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9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