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5號
- 原告
- 李恩豪即頂城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彬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 代表人
- 林煌源(區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21日送達,由原告之受雇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7年2月26日雖提出陳報狀,陳報其住址,惟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