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4號
- 原告
- 鄭硯香
- 被告
- 司法院
- 代表人
- 許宗力(院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6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1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有該訴訟救助案卷、本院書記官審查辦案進行作業資料及裁定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