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69號
- 抗告人
-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品潔(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救字第16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