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 告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品潔(董事)住同上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陳潤秋(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之代表人原為局長林奇宏,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局長陳潤秋,並據新任代表人陳潤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 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 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於107年9月13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 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雖委任江晃榮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自無從許可,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