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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依法不得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準此,本件聲請人提出「人事行政臺灣鐵路管理局96年基層服務員甄試進用提出異議狀」,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亦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及第28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訴訟事件,聲請重新審理,經本院106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駁回。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提出異議,視為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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