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 相對人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代表人
- 張政源(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34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得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的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異議狀」,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3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83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5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本院106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聲請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現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向本院提出「異議」,因該裁定為終審法院所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既聲明不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