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3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734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以108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經上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後,對該命補費裁定提出「異議」狀,惟因該命補費裁定,係本院審判長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因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尚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抗告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