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惠瑜洪遠亮黃莉莉

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89頁)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經上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後,對該命補費裁定提出書狀聲明不服,惟命補費裁定,係本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並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