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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劉鑫楨陳金圍林惠瑜

原告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品潔(董事)住同上
被告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陳潤秋(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之代表人原為局長林奇宏,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局長陳潤秋,並據新任代表人陳潤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於107年9月13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雖委任江晃榮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自無從許可,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