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6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輝煌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