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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

薪資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玫君羅月君梁哲瑋

上訴人
蔡明聰
被上訴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王信龍(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關於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是聲明請求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3萬5620元(上訴人初起訴時,原併有請求上開金額自民國106年3月2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嗣於原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撤回該部分請求),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92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提起上訴,除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萬5620元外,復追加自106年3月2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就上開遲延利息請求部分,屬上訴審程序所為訴之追加,依首揭規定,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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