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0號

建築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劉鑫楨陳金圍林惠瑜

原告
沈昱廷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林右昌(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21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復於同年8月8日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7年8月31日107年度救字第131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對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又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330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以108年度裁字第16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108年3月2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