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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33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蕭惠芳高愈杰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330號

聲請人
沈昱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建築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0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健康和謀生困難,已提出相關證據,至新臺幣(下同)134,500元資產為破舊不堪公寓,聲請人無收入,因患躁症影響生活,造成家人沉重負擔,弟弟因進修無資力可幫忙,確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況依聲請人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1號訴訟救助事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該年度尚有所得總額計171,269元(見該事件卷第11頁),107年8月13日查詢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顯示聲請人持有財產總額計1,348,500元之房地(見該事件卷第15頁),核屬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此外,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詢結果,查無曾就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05號案件准予扶助,亦有該會107年10月1日法扶群字第1070001276號函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33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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