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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玫君羅月君梁哲瑋

再審原告
施王秋香
再審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而經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確定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不合法,以108年度交上字第75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駁回確定。嗣再審原告仍有不服,以原審確定判決與本院確定裁定均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原告誤載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3項)之再審理由,對原審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應專屬於原審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另關於再審原告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判,併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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