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
- 再審原告
- 施王秋香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而經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5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確定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不合法,以108年度交上字第75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駁回確定。嗣再審原告仍有不服,以原審確定判決與本院確定裁定均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原告誤載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3項)之再審理由,對原審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應專屬於原審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另關於再審原告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為裁判,併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