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抗再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108年度交抗再字第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度交抗再字第6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8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再由本院審判長於同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聲請人又聲請訴訟救助,復經108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03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此亦有送達證書為憑(108年度救字第303號卷,第29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