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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心弘林淑婷林麗真

108年度抗字第66、67、68、69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再字第3號、第4號、第5號、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以1件再審聲請狀,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2、3、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民國108年8月12日108年度簡再字第3號、第4號、第5號、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卻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其抗告時雖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分別於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49號、第250號裁定,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51號裁定,及於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52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各該訴訟救助聲請案卷審核無訛。嗣後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1月26日送達抗告人,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108年抗字第66號卷第71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既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108年度抗字第66號卷第75至83頁、108年度抗字第67號卷第67至71頁、108年度抗字第68號卷第65至73頁、108年度抗字第69號卷第65至71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6、67、68、6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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