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79號
- 原告
- 王育慧
- 被告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王錫福(校長)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 律師
陳昱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7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1頁第26行、第27行所載「且『原告』也無法提出校教評會於何時以何種方式提出校級外審委員名單之證據」,「原告」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