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58號
- 再審原告
- 周惠竹
- 再審被告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 代表人
- 洪信旭(檢察長)
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6年度再字第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26號、156號、29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