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張威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4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交上字第3號),暨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原審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42號交通裁決事件繫屬,已獲原審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原審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42號行政訴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上訴程序。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