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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曹瑞卿林麗真林淑婷

聲請人
張威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4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交上字第3號),暨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原審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42號交通裁決事件繫屬,已獲原審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原審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42號行政訴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上訴程序。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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