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53號
- 抗告人
- 張威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就本件抗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65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附卷可按(本院卷第44至45頁)。本院嗣於108年11月2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並於108年12月6日送達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惟抗告人迄未依本院裁定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8至52頁),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