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53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惠瑜鄭凱文洪遠亮

抗告人
張威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就本件抗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65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附卷可按(本院卷第44至45頁)。本院嗣於108年11月2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並於108年12月6日送達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惟抗告人迄未依本院裁定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8至52頁),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5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