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交上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所長)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黃國慶
- 訴訟代理人
- 林承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本院109年度交上字第11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0行關於「108年8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3月4日」、第1頁第11行關於「108年度交字第128號」,應更正為「108年度交字第563號」、第6頁第5行關於「中華民國108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再準用同法第218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