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8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金圍畢乃俊許麗華

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劉銘龍(局長)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29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14日以109年度救再字第8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

三、又聲請人於前開訴訟救助聲請經裁定駁回後,雖復於109年8月3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准予救助狀,不服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且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復經前述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29號裁定駁回確定,自無從據為免繳納裁判費之依據。是聲請人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8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