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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承當訴訟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聲請人
邱德修
相對人
邱蘭筑
相對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上一人代表人
陳寶餘(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109年度裁字第55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抗告事件,得自行認定事實,而與上訴程序有別,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0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61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對該裁定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裁字第752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8年6月13日以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對本院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08年8月2日以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再對本院駁回抗告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裁字第559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本件聲請人於109年4月13日以「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3月27日109裁559號裁定提出異議狀」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59號裁定提出異議,依上述說明,應視為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59號裁定聲請再審。又其聲請合法與否,乃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5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承當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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