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5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559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8年8月23日108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8年8月30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