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59號

聲請承當訴訟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陳秀媖王俊雄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559號

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8年8月23日108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8年8月30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5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承當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